绍兴和议约定了部分边界,便有了以外交手段执行边界交割的问题,即以淮河中流为界和唐、邓二州的交割,其余的未定界区域也进入交涉之中,具体的两国边界划定也全面的展开了。
在和议不久,完颜宗弼与宋朝的第四书中载有:
唐、邓二州想已差官趁此月下旬到彼以备交割外,据陕西地界其间或有犬牙相搀处,亦请依原约于明年正月下旬差官于本朝合干人员至凤翔府会合,以凭同去行踏,至日别有计议。可见此时他关心的是唐、邓二州的交割和“依原约”计议陕西地界,说明在绍兴和议中,除了前文明晰了的沿淮州军和唐、邓二州边界外,也涉及到了陕西地界,不过没有具体定界,只约定了时间来商议。

依照引文中“此月下旬”交割唐、邓二州,绍兴和议中应该也大致约定了以淮河中流为界诸地和唐、邓二州的交割时间。这从史料中间接能够得到验证,在第四书到达南宋朝廷前二日,南宋已有相关交割地界官员的人事任命,其中便有前往交割京西唐、邓二州的官员。绍兴十一年(1141)十二月十一日,第四书抵达南宋朝廷,完颜宗弼敦促之意显然可见,南宋也在当日派出权工部尚书莫将、刑部侍郎周聿往割唐邓,枢密都承旨郑刚中前往分划陕西。
(一)以淮河中流为界
以淮河中流为界诸地的交割过程是“缺失”的,仅能够寻到一点痕迹。它并没有进入第四书的记载和南宋派遣官员的范围,暗示着这些地方在此时或许已经在交割之中。
显然在第四书撰写时,完颜宗弼便已将淮水中流作为边界加以区隔南北,淮水作为自然水系,在边界中少有纠纷,故而淮南的濠州、楚州、招信、盱眙等州县便是南宋的疆土,而淮北的海州、泗州、涟水军便是金的疆土。当然该书只是针对淮河南北人口的归还,且有催促南宋遣还属于淮北但留在淮南人口之意,并不意味着淮河中流为界的诸地已经完成交割,如泗州正式交割给金朝的确切时间为绍兴十二年(1142)正月。

虽然许多文献忽视以淮水中流为边界,取而代之的是以淮河。但淮水中流为边界却是事实,在宋金交往的现实中也不乏应用,主要体现在官方的交聘往来、榷场贸易中。以交聘使节往来为例,当金朝使节入宋,“例是南北之舟至淮河中流展刺对讫,然后并舟南向而南”,送伴金使出宋,也要在淮河中流送别。
(二)唐、邓二州的交割
唐、邓二州的交割,从南宋派遣官员上看,在已经任命周聿充京西路(即唐、邓二州)分画地界官后,又追加任命莫将往唐邓州分画地界,并成为此次唐、邓二州交割的主管官。除了莫将、周聿外,见于记载的随从官另有平江府通判杨杭、淮南西路兵马都监乔珝,显示出南宋对此处交割的重视。
具体到莫将,他在绍兴和议前充当了传信者角色,曾因出使被扣留金朝,完颜宗弼把他返还宋朝,使得宋高宗有了“敌有休兵之意尔”的认识。此次莫将充任交割唐、邓二州主管官,当属优待之举。

从第四书中得知完颜宗弼准备绍兴十一年(1141)十二月下旬交割唐、邓州,实际交割时间则发生在绍兴十二年(1142)正月。之后,三月十三日,莫将、周聿完成唐、邓州的割地返回到临安,有关二人的赏赐未见记载。随从官杨杭、乔珝得到“各进秩一等”的奖励。在新边界行用不久,金朝曾有骠骑将军李成带甲军骚扰于唐邓界上,致使民户多有惊扰流离。可能金朝对新边界的认同仍存在问题,或许这便是重新交割唐、邓州的引子。
然而唐、邓二州交割却经历了两次。问题出现是由于交割官莫将等人并未亲赴唐、邓州交割的新边界,且所据绍兴和议所定的“原约”多有不同,与金朝交割官产生争执,也没有经过再三讨论,便草草交割而去,导致完颜宗弼的不满。完颜宗弼通过致南宋第六书传递了这一信息(第六书言语的公正度需作审慎评价),在五月二十三日抵达南宋。
六月八日,南宋回复第六书中提到此事,称已经根问原差官莫将等人,主动承认“显是原差官商量未尽”。六月十日,处罚了莫将、周聿二人,各贬秩二等。南宋又派出官员前去进行第二次交割,命令交割官执行“原约”,“只要仔细持论”。到了八月一日,唐、邓州第二次交割也已结束。

唐、邓州的交割为什么会出现争执?可以说绍兴和议所谓的“原约”是有漏洞的,并未细致地规定交割的界至。通过梳理交割过程发现,唐州并非完全割给了金朝,这是需要着重提出来的。
其中淮水之南的唐州桐柏镇归于枣阳军管辖,另有记载:“唐州旧管五县内桐柏县先系在淮河之南,分割外所存无多,不能成县,遂改为桐柏镇,其地分隶随州枣阳等县。”可见唐州桐柏镇是由于对唐州桐柏县的交割而成,双方对唐州沿淮区域的交割也遵循了以淮水中流为界的规定。除沿淮区外,唐州的交割当维持与随州原有的界至。
在第二次唐、邓州交割刚刚结束不久,莫将便上奏了与唐州相接区域的行政调整,由于是如此具有针对性的奏议,使得笔者推论莫将仍是第二次唐、邓州的交割官。如是观之,莫将在第一次交割唐州时,便借用了和议的漏洞,与金朝交割官争执。第二次交割则最终达成了相对有利于南宋的结果,并没有将唐州全部交割给金朝,而是获得了唐州淮水以南的土地。

相较唐州,邓州的交割在绍兴和议的文本中更为复杂,以致出现了不同的记载。和议的规定是邓州南四十里、西南四十里为界,属邓州。其四十里外南并西南尽属南宋的光化军。
可见邓州的交割还牵连着光化军,邓州多出来的土地大致是由光化军割出的,剩余的依旧归光化军。其中南四十里、西南四十里绝非是两个点的四十里,而是从南到西南整个区间的四十里。此处的关键在于有没有得到执行?由于史料的缺载,有一种倾向认为它理所当然的得到执行。而事实究竟如何?
邓州南、西南四十里为何地?为什么选择邓州南、西南四十里为界?这显然在和议时没有经过丈量,似乎可以视为完颜宗弼为制扼南宋的一种防范性举措。当然,这种议定内容在交割过程中的可行性值得引起关注。考虑到第一次交割过程中出现的南宋一方交割官所说“原约”不同,而不再三讨论。或许邓州西、西南四十里之事未被南宋交割官采纳,而成为与“原约”不同的内容。

而第二次交割时间从六月初到八月一日,排除其中南宋派交割官前去唐、邓州,交割完成的信息反馈给完颜宗弼以及完颜宗弼写成第七书等花费的时间,真正用来交割的时间并不是很多。再考虑到邓州与光化军之间存在的边面,在有限的时间内需要新测量边面范围内的四十里并定下界至,绝非易事。假定邓州多出了这部分土地,在行政区划上是否有所调整?有一则史料记载:邓州“倚郭穰县并南阳、内乡、淅川共四县”,可见邓州辖有四县,并未增置。
从前文所引枣阳军的史料,属于交割唐、邓州后,在光化军周边行政区划的调整,不仅未见光化军调整的痕迹,相反保持了已有的布局。光化军在交割前的空间范围为“东西八十五里、南北四十一里”,其中“北至邓州穰县曹溪闰为界三十一里”,如果向着南北方向割去四十里,则光化军难以成军,军、县治所也被割去。而南宋割去邓州后,事实则是:光化军依旧存在,并且领有光化县。由于是南宋的“极边”州军,地位高于划界前。
凡此种种,均暗示着邓州的交割仍是按与光化军原有的边界展开。不可否认,这仍是笔者的推测,有待于更直接的记载或出土文物的证实。金朝在大定二十八年(1188),从安定边疆的角度,实际上也认可了唐、邓二州的边界,并在这一边界上设立界壕。

从莫将等人此前受到降官的处罚来看,莫将的作法显然没有得到南宋朝廷的授意。交割实质上仍是一个外交交涉过程,莫将等人的个体行为在交涉中为国家谋得边界上的实际利益。这使得绍兴和议中的边界和现实的边界出现偏差,故而不能以绍兴和议中的边界来取代现实的边界,或者认为南宋与金的边界是绍兴和议规定的一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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